(2017)渝0236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柴先清与张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先清,张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664号原告:柴先清,男性,汉族,1956年01月08日出生,住奉节县。被告:张华,男性,汉族,1968年02月08日出生,住奉节县。本院受理的柴先清与张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柴先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先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清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先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柴先清负担。审判员 刘 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晓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