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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柏世爱与潘英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世爱,潘英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235号原告:柏世爱,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帅,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英杰,男,1954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世爱与被告潘英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世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