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柏世爱与潘英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世爱,潘英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235号原告:柏世爱,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帅,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英杰,男,1954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世爱与被告潘英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世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