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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3199周德平与扬州市扬子皮革机械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平,扬州市扬子皮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3199号原告:周德平,男,1975年8月8日出生,41岁,汉族,住扬州市。被告:扬州市扬子皮革机械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扬六路施桥镇扬州市运河锻压机床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建坤。原告周德平与被告扬州市扬子皮革机械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原告周德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计40元,由周德平负担。审判员  张田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