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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甲财产刑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46号移送部门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在执行王某财产刑一案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7年3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督促执行未果。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名下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出狱后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7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303执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      建      军执行员 贾      风      武执行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泽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