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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1731号原告:谭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明,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谭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由审判员魏伟和人民陪审员梅国蓉、冷安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谭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慕明,被告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纪某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纪晗玥。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但不照顾原告,反而经常用言语对原告进行伤害。为了胎儿健康顺利产出,原告一直保持克制。女儿出生后,原告租房与被告分居。分居期间,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女儿生病,被告也不关心,反而带其父母到原告单位宣扬吵闹;被告连女儿的抚养费也不承担;2013年,被告还在网上征婚。不得已,原告于2015年2月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得到判决支持。至今日,被告一直不履行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曾经到被告住所协商离婚事宜,被告和其父母一起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只得报警求助。现原告与被告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请求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判决婚生女纪晗玥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半承担;依法分割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和房屋补贴款。被告纪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纪晗玥随被告共同生活,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申领房屋补贴需要出具配偶没有房屋补贴证明,被告尚没有领取到房屋补贴。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与被告纪某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纪晗玥。2012年4月23日,原告谭某和被告纪某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合同价款1,475,000元;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被告纪某和原告谭某。被告纪某作为借款人,以该房屋作为抵押自农业银行借得商业贷款60万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该房屋抵押贷款尚未清偿完毕。上述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被告父亲纪青松农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转取70万元。2016年12月1日,原告申请对上述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同信房地产评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17年1月24日,该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该房屋市场价值为385万元。评估费10,900元,已由原告谭某支付。原被告双方在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上的主张差距较大,致本案未能调解成功。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要求离婚,被告纪某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婚生女纪晗玥仅三岁余,出生后多随原告谭某共同生活,又考虑原被告收入未有悬殊,并考虑原告作为母亲对女儿生活照顾更为方便,本院确认婚生女纪晗玥随原告共同生活。综合考虑当前抚养需要并参考被告意见,本院确认由被告纪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至纪晗玥年满十八周岁止,大额医疗费(每次就医超出500元)应由双方分摊,教育费宜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并予以分摊。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可对子女行使探视权,被告可于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六的九时至17时至对纪晗玥行使探视权,探视地点根据原被告双方协商意见,本院确定为上海世纪公园附近,具体地点双方另行协商。原告对被告行使探视权应给予必要配合。财产分割方面,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分割的意见及居住情况,本院确定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尚未清偿贷款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综合考虑房地产登记情况、购买房屋钱款来源、剩余贷款,并考虑照顾女方、婚生女权益,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10万元。至于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补贴,因尚未实际发放、金额难以确定,本案中不予处理。评估费10,900元,应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纪某离婚;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被告纪某应于每月15日前将纪晗玥的抚养费2,000元给付原告谭某,至纪晗玥18周岁止,被告可于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六的九时至十七时对纪晗玥行使探视权,原告对被告行使探视权应给予必要协助;三、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纪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清偿,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房屋折价款110万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协助被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税费,由被告负担;四、被告纪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谭某房屋评估费5,450元。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2,350元、被告纪某负担2,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