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9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锐锋与赵济勇、曹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锐锋,赵济勇,曹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9017号原告:杨锐锋,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雷明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济勇,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曹凤平,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锐锋诉被告赵济勇、曹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锐锋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济勇、曹凤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锐锋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子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