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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9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锐锋与赵济勇、曹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锐锋,赵济勇,曹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9017号原告:杨锐锋,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雷明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济勇,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曹凤平,女,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锐锋诉被告赵济勇、曹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锐锋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济勇、曹凤平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锐锋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子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