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玉华、刘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华,刘海泉,山东铭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华,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程永生,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海泉,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私营业主,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铭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尹韩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华与被执行人刘海泉、山东铭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海泉、山东铭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发现刘海泉的房产(高唐县怡园小区21号楼2-402室)已经被查封。未发现其他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海泉、山东铭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高玉华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692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