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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玉华、刘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华,刘海泉,山东铭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华,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程永生,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海泉,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私营业主,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铭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尹韩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华与被执行人刘海泉、山东铭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海泉、山东铭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发现刘海泉的房产(高唐县怡园小区21号楼2-402室)已经被查封。未发现其他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刘海泉、山东铭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高玉华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692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