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7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俊雄与林俊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雄,林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37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俊雄,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名胜、何阳,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俊辉,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俊雄与被执行人林俊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87990.00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鹰眼查控网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镇桥东新村三巷某公司工人宿舍某的房产(房产证号70××12)50%权利份额,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轮候查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做出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并于2017年3月15日送达申请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振 宇 审 判 员 白 田 甜 代理审判员 黄 泽 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