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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荣春与湖北睿邦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春,湖北睿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131号原告:李荣春,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增宏,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北睿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白浪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谢侃。原告李荣春与被告湖北睿邦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春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睿邦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春撤回对被告湖北睿邦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李荣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妍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