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行审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与刘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刘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24行审124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7240044313779,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路1797号。法定代表人瞿志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银。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724行审124号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汝业审判员 秦宝峰审判员 史会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