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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与汪劲松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劲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劲松,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文风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9039494360。负责人:曾庆平,行长。上诉人汪劲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汪劲松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书,但汪劲松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劲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 菲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天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