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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国际某某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某某某某(中国)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际某某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国际某某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国际某某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4737059.28元及到实际支付日为止的迟付金,暂记至2015年8月14日的迟付金2544286.2元;向申请人支付仲裁律师费12万元;承担案件仲裁费12312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5022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国际某某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笔50万元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9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