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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2529扬州市竹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诗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竹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诗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2529号原告:扬州市竹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月明东苑20号。法定代表人:马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震铭,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洋,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诗勤,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原告扬州市竹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诗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错误,被告不明确。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经本院多次送达,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错误,无法查找被告下落,也未查找到被告有其他住所,且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扬州市竹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