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郴州市苏仙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3民初324号原告:汤某,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原苏仙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该组组长。原告汤某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村某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被告某村某组的负责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集体收益分配款318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汤某户口在被告组上,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一直享有集体分配收益。但从2013年原告结婚后至今,被告便在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原告系外嫁女为由,取消原告的分配收益。2013年被告集体收益分配所得为人均330元,2014年人均325元,2015年人均440元,2016年人均310元,2017年年初三次分别获得收益分配所得人均2450元、6000元、2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1855元,原告分文未得。原告认为,虽然原告出嫁外村,但原告的户籍一直未迁移,一直是被告组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待遇。但被告却仍然取消原告的分配权益,致使原告的应得分配款共计31855元不能获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被告某村某组辩称,被告组上规定,外嫁女户口可以在组上,但不能享受组上的集体经济利益待遇。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汤某1983年1月5日出生于被告组,2007年1月5日结婚,户口未迁移被告组,亦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权益。被告组于2013年按户籍人口平均分配集体收益330元,2014年人均分配325元,2015年人均分配440元,2016年人均分配310元,2017年分三次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人均为2450元、6000元、22000元,共计分配集体收益31855元。原告系外嫁女,未享有被告组的上述集体收益分配,酿成本纠纷。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汤某是否享有被告组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原告享有被告组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前提是具有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法律法规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人民法院实际处理中一般以户籍归属为主,综合考虑实地生产情况,生活保障依赖方式等因素进行评判。本案原告汤某虽然婚嫁外地,但户籍一直没有迁出被告组,亦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取利益,或转换农民身份获得其他生活保障方式,故原告仍然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应享有与被告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因此,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原苏仙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某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款3185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6.38元,由被告郴州市苏仙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原苏仙区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贤技审 判 员 李义斌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