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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3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