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慧与范文富、胡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范文富,胡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776号申请人:刘慧。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木良(特别授权),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文富。被申请人:胡宏。原告刘慧与被告范文富、胡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慧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合计33万元,或对两被申请人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3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文富、胡宏在银行的存款合计33万元,或对两被申请人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飞涛代理审判员 孟桂芝人民陪审员 侯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