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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房地产管理所与刘全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房地产管理所,刘全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394号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镇彭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所所长被告:刘全祯,男,汉族,1951年4月10日生,现住。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房地产管理所诉被告刘全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房地产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房地产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房地产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房地产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田学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