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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史某与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怯庄村民委员会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怯庄村民委员会,汝州市汝南办事处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87号原告:史某,女,194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怯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怯某,任村主任。第三人:汝州市汝南办事处。负责人:王某,任办事处主任。原告史某诉被告汝州市汝南办事处怯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汝州市汝南办事处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月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