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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树臻与河北正冠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树臻,河北正冠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2409号原告:贾树臻,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强,河北奉法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正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地铁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田国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贾树臻与被告河北正冠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树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贾树臻负担。审 判 长  宋霄燕审 判 员  庞颜玲人民陪审员  佟志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