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贾树臻与河北正冠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树臻,河北正冠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2409号原告:贾树臻,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强,河北奉法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正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地铁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田国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贾树臻与被告河北正冠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树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贾树臻负担。审 判 长 宋霄燕审 判 员 庞颜玲人民陪审员 佟志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宁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