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447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戴振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戴振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344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2761482C,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南新路52号。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蓉,该公司职员。被告:戴振宏,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与被告戴振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矛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桂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蓉,被告戴振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碧桂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239.66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4.83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6日,以被告逾期应付款项为基数,计算标准为应付款项的每日3‰,计算期限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戴振宏为江阴市南闸街道碧桂园1单元1603室的业主,2013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江阴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碧桂园公司向戴振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戴振宏必须于每月10日前按每月206.61元向碧桂园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合同签订后,碧桂园公司依约向戴振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戴振宏从2016年7月份起一直未缴纳,碧桂园公司多次向戴振宏催收未果。根据相关规定,碧桂园公司有权要求戴振宏支付物业服务费1239.66元及违约金244.83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戴振宏辩称,对物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异议,对物业费的数额没有异议,但是戴振宏不交物业费是有原因的:1、碧桂园公司在路面任意设障导致特种应急车辆(救护车、消防车)无法应急通行;2、小区绿化养护不够不达标,至今草坪上未长出新芽;3、游泳池里不干净、漏水到地下停车场,也从未开放,喷泉从未使用;4、保安人员上班时间玩手机,对进出人员不管不问;5、物业人员无信用,因为碧桂园公司起诉后戴振宏私下找物业经理调解,物业经理答应跟戴振宏商量,但言而无信,不跟戴振宏商量。经审理查明,戴振宏为江阴市南闸街道碧桂园1单元1603室的业主,2013年10月22日,戴振宏与碧桂园公司签订《江阴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江阴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协议约定由碧桂园公司向戴振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戴振宏于每月10日前按每月206.61元向碧桂园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协议第六章第十六条约定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协议第三章第六条还约定,甲方(戴振宏)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之日起,且不论甲方是否居住或使用该物业均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戴振宏现已缴纳至2016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之后的物业服务费未缴纳。另查明,碧桂园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还有一些工作不到位的情况,需进一步改进工作。上述事实,有《江阴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江阴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碧桂园公司与戴振宏签订的《江阴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江阴碧桂园临时管理规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戴振宏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于戴振宏辩称路面设障,绿化不达标,游泳池未打扫、未开放、漏水的问题,保安人员上班时间玩手机,物业人员无信用等问题,属于物业公司问题的部分,物业公司承诺尽快落实整改,且该部分问题也未达到戴振宏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程度,故对于碧桂园公司要求支付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239.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碧桂园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碧桂园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本院对于碧桂园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戴振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239.66元。二、驳回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戴振宏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梦绮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