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伟诉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6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48号。法定代表人:王治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伟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上海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伟,被上诉人中国石化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国石化上海公司支付王伟2015年度绩效考核奖6,000元,并确认在王伟退休后由企业缴纳的17,568元的年金归王伟所有。事实与理由:绩效奖金属于王伟的工资组成部分,中国石化上海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拖欠。中国石化上海公司制定的“员工绩效考核预兑现奖发放方案”,未经民主程序,应当无效。王伟参加了中国石化上海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已经打入王伟的企业年金账户,理应属于王伟个人财产,法院应当判决予以确认。中国石化上海公司辩称:因企业关停并转,经过协商,王伟与中国石化上海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根据中国石化上海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王伟2015年12月已经不在岗,不属于2015年绩效奖的发放范围。因企业年金系职工自愿参加的补充性福利待遇,相关制度已经告知员工,根据该公司年金管理制度,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归属期为5年,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等已归属部分外,归入企业账户。现王伟与中国石化上海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有权将最近5年的企业缴费予以扣除,归入企业账户。中国石化上海公司请求维持原判。王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中国石化上海公司支付王伟2015年度绩效考核奖6,000元,并确认在王伟退休后由企业缴纳的17,568元的年金归王伟所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伟于1982年入职中国石化上海公司,2015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该日办理了退工手续,中国石化上海公司已按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了王伟经济补偿金。2011年10月9日,中国石化上海公司印发《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实施方案》,后于2014年5月4日印发《上海石化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修订)》,对员工基本薪酬等进行了调整,其中3.2.1中规定奖金包括月度奖、年度绩效考核奖、总经理奖励奖等,3.2.3中规定年度绩效考核奖的发放形式“(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绩和集团公司核定的绩效奖确定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奖发放水平;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工作性质、技术含量、人员数量与岗位结构等情况,确定各单位(部门)的绩效考核奖基数。……”。2015年12月28日的员工绩效考核预兑现奖发放方案中规定员工绩效考核预兑现奖的发放范围为:“1、2015年12月份在岗员工。2、外发薪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在发放考核奖之前离开公司的人员不再发放。”另查,《上海石化员工权益政策与实务操作手册》中第一部分薪酬规定“员工薪酬收入由基本薪酬、津贴补贴、奖金、其他四部分组成,……”、“奖金主要包括月度奖、绩效考核奖、总经理奖励。”《员工手册》中薪酬福利部分亦有规定,“奖金主要包括月度奖、年序绩效考核奖等”。一审另经查,王伟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上海市石化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3.3.6、3.3.7条及《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归属期为满5年;员工退休、死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及组织原因调离集团公司的,企业缴费划入部分全部归属员工;员工出国(境)定居、劳动合同期满个人终止劳动合同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等已归属部分以外,归入企业账户。一审再查,2016年3月7日,王伟申请仲裁,要求中国石化上海公司支付1、2015年年终奖6,000元;2、个人所得税4,800元;3、企业年金17,000元。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日作出裁决:王伟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书下达后,王伟对此不服,提起了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海石化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绩效考核兑现奖属于奖金的范畴,而奖金作为中国石化上海公司为鼓励员工工作采取的奖励措施,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且中国石化上海公司亦对该笔费用规定了发放范围即2015年12月在岗员工,王伟虽对此不予认可,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绩效考核兑现奖系由每月奖金中预留出来待年底统一发放,故对王伟要求中国石化上海公司支付2015年度绩效考核兑现奖,于法无据,本案难以支持。对于王伟的第二项诉请,根据《上海石化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及王伟、中国石化上海公司的陈述,企业年金系企业及其员工自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系员工退休时享受的制度,王伟、中国石化上海公司虽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协议,但王伟仍未达到退休年龄,尚不属于已能享受企业年金制度的范畴。对于王伟而言,企业年金制度的享有属于期待利益,截止目前,并未有证据证明王伟的利益受到侵害,故王伟现要求中国石化上海公司支付五年归属期的企业年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做出判决:驳回王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伟负担(已缴纳)。本院审理期间,王伟提交2014-2015职工企业年金对账单,证明其企业年金账户被转出17,568元,王伟的个人资产受到侵犯。中国石化上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是该企业根据年金管理制度将王伟离职前5年企业缴费部分转出,王伟对该规定已经知晓。本院认为,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王伟目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提取企业年金的要求,故对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员工绩效考核预兑现奖发放方案,绩效考核奖的发放范围为2015年12月的在岗职工。因王伟已经在2015年10月与中国石化上海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中国石化上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补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王伟不属于2015年度绩效考核奖的发放范围。关于企业年金,根据《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现虽然双方对用人单位是否可予扣除缴费存在争议,但由于王伟仍未达到退休年龄,尚不属于已能享受企业年金制度的范畴,不具备确认王伟应享受企业年金数额的条件,本院对前述争议不予评议。故王伟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