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与李婉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李婉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664号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欧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毅龙,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婉南,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9月7日,住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婉南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广运集团旺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光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