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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振彪与代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彪,代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218号原告:张振彪,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代向超,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张振彪诉被告代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振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彪之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振彪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瑞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