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振彪与代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彪,代向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218号原告:张振彪,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代向超,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原告张振彪诉被告代向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振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彪之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振彪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瑞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