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顾爱东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爱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023号罪犯顾爱东,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启刑二初字第0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爱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已退缴的受贿所得人民币四十万零一千元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8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42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爱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顾爱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顾爱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顾爱东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9月、2015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没收财产十二万元已履行七万元,受贿所得四十万零一千元已退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爱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爱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7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