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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娥英与曹振中、张运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娥英,曹振中,张运先,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环保局,濮阳县城关镇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466号原告谢娥英,女,汉族,1956年3月1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曹振中,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张运先,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濮阳县环保局。被告濮阳县城关镇政府。原告谢娥英诉被告曹振中、张运先、河南省中原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环保局、濮阳县城关镇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娥英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