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尚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孙某,彭某,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保61号申请执行人:尚某,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彭某,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穆某,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申请执行人尚某、孙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156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