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177蒋栋与徐小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栋,徐小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3177号 原告:蒋栋,男,199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国,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华,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4195573J,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101室、201室(各半层)。 主要负责人:王海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蒋栋与被告徐小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蒋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栋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蒋栋已预交),由蒋栋负担。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