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3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小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伟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53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伟,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张小伟在本区大石街河村恒美工业园4号5楼A车间开设制衣厂。同年7月,被告人张小伟因经营不善,拖欠赖某辉、钟某2军、康某2秀等19名员工工资共173098元人民币后弃厂逃匿。本区人社局于2016年7月14日至同年8月8日期间,多次以公告形式责令被告人张小伟前往接受调查并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被告人张小伟未按要求到场接受调查并支付工资。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小伟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伟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小伟的供述,被害人钟某1、李某、康某1、赖某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番禺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张小伟服装厂劳资纠纷事件报告,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的书证材料,核算工资笔记本,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小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14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