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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49赵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2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虎,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虎于2016年11月13日6时许,持C4D证驾驶鲁J×××××号三轮汽车,沿东海县境内26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海县平明镇周徐村宏盛米厂处,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王某1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张家湾当场死亡,王某1、王某2受伤。经法医鉴定,张家湾符合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外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赵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解协议书、收条、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王某2陈述;被告人赵虎的供述和辩解;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东公交认字[2016]第05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法)鉴(尸)字[2016]16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赵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