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飞与重庆市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远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飞,范远忠,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83号申请执行人周飞,男,生于1976年3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范远忠,男,生于1973年9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850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6828-4。法定代表人石辉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飞与重庆众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远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忠法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以立即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