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鸿达与杨剑清、杨亚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鸿达,杨剑清,杨亚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2526号原告:郭鸿达。被告:杨剑清。被告:杨亚永。原告郭鸿达与被告杨剑清、杨亚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郭鸿达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鸿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艺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