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静与庞庆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庞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庞庆国。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0)让乘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探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让乘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