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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静与庞庆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庞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庞庆国。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0)让乘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探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让乘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边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