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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肖贵英、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贵英,王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164号申请人:肖贵英,女,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王建华,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人肖贵英诉被申请人王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华所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肖贵英以现金1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贵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查封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保全费70元,由申请人肖贵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雪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丽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