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肖贵英、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贵英,王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164号申请人:肖贵英,女,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申请人:王建华,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人肖贵英诉被申请人王建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建华所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肖贵英以现金1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贵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查封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保全费70元,由申请人肖贵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雪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丽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