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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璇于进贤县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璇,进贤县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788号申请执行人:胡璇,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进贤县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12038-X。地址:进贤县嘉禾路滨湖华城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东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璇与被执行人进贤县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璇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胡璇购房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案件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34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进贤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陈国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