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异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HarvestTradeInvestmentsLimited(哈维斯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HarvestTradeInvestmentsLimited(哈维斯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94号案外人:列治丞,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徐进宾,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HarvestTradeInvestmentsLimited(哈维斯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投递信箱957号,离岸公司中心,路德镇,托尔托拉,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定代表人:黄国力,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郑桂平、卢运广,均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3号。法定代表人:郑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2016)粤01执保56号申请人HarvestTradeInvestmentsLimited(哈维斯特贸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维斯特公司)和被申请人广州市华商贸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贸公司)仲裁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列治丞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列治丞称:其于2013年1月8日与华商贸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华商贸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3号之二2403房。其已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缴纳契税,并已于2013年6月30日收楼入住。其对该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过错,非因其原因导致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故请求法院中止对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3号之二2403房的执行,解除查封。列治丞提交的证据有:1、编号:201301138407《商品房买卖合同》;2、售房款发票;3、税收完税证明;4、业主收楼确认书;5、物业管理费发票;6、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明细清单;7、户口本;8、广州汇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9、快递单;10、电费缴费通知单。本院查明,哈维斯特公司因与华商贸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前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华商贸公司价值人民币98704313.4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的(2016)粤01财保4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查封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财产。列治丞遂提出本案异议。另查明,2013年1月8日,华商贸公司(为甲方、卖方)与列治丞(为乙方、买方)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1301138407),约定华商贸公司向列治丞出售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3号之二2403房,总金额6803561元等。列治丞已向华商贸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华商贸公司先后于2013年2月24日和2013年3月7日向列治丞出具了金额分别为3619126元和3184435元的售房款发票。列治丞于2013年6月30日接收房屋。现上述房屋由列治丞居住使用。列治丞于2016年11月30日缴纳了该房屋契税。在本院听证中,哈维斯特公司对列治丞提交的购房合同、发票、税收完税证明等没有异议,但认为合同约定列治丞最迟应在2014年2月之前缴清该涉案房屋所有税费,列治丞在2016年11月30日才缴纳,在未办理过户登记事项上有过错。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涉案房产至今登记在华商贸公司名下,故本院在本案执行中查封涉案房产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列治丞在本院查封前向华商贸公司购买涉案房产,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列治丞缴纳契税的时间虽然晚于合同约定时间,但仍在合理期限内,且缴纳契税也需要华商贸公司的协助,不能完全归咎于购房者个人原因,哈维斯特公司据此认为列治丞对该房产未能过户登记存在过错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列治丞有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的实体权利,其请求本院予以接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3号之二2403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