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民申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福贵、丁玲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福贵,丁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福贵,男,195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丁玲,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蒋福贵因与被申请人丁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福贵申请再审称,由于丁玲私自违规安装的水管爆裂致504室房屋漏水,故系争水管理应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蒋福贵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据此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蒋福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福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