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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京山与王某、刘幼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山,王某,刘幼奴,黄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76号原告张京山,男,198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周爱兰,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付爱芝,女,196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系被告王某祖母。委托代理人于顺敬,平度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幼奴,男,194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黄素莲,女,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刘幼奴、黄素莲邮寄送达两次,但邮件均被退回。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新的住址。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该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京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玉华审 判 员  李雅妮人民陪审员  王贵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