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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710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赵某,男,1976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方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子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