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李展、张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李展,张丽霞,李彭飞,XX,王启仁,李清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八二五大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6510932G。主要负责人:刘雪梅,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益,男,该行职员。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凤霞,女,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李展,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张丽霞,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彭飞,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XX,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王启仁,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清密,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李展、张丽霞、李彭飞、XX、王启仁、李清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计26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蓉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