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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朝红与被告王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红,王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624号原告:刘朝红,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刘立东,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刘朝红弟弟,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霁,曾用名王孝平,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刘朝红与被告王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刘朝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将所欠款履行完毕,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查育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