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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明雄与周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明雄,周弢,四川汇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86号申请人:陈明雄,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詹国文,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炬东,四川智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弢,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黄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汇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339382P。法定代表人:牟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虎,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担保人:四川金典凯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杨纪洪,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陈明雄与被申请人周弢、四川汇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明雄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汇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使用的位于中江县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1城单第××号、江国用2011城单第××号)予以查封。担保人四川金典凯信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于中江县某镇某路8号1栋146号、149-162号、166-184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汇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使用的位于中江县的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2011城单第××号、江国用2011城单第××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四川汇志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二、查封担保人四川金典凯信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中江县某镇某路8号1栋146号、149-162号、166-184号房屋。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四川金典凯信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毁损、抵押、出租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