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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顺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建平县顺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9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负责人:李令奇,经理。被执行人:建平县顺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法定代表人:杨广启,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顺达铁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建建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积极筹备开工生产,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