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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2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陈清寿、王月花、福鼎市柏洋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078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告陈清寿、王月花、福鼎市柏洋惠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982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982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书正文中的“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健忠人民陪审员  林君玉人民陪审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伍美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