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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帅承文与帅育利、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承文,帅育利,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240号原告:帅承文,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帅育利,女,汉族,1978年8月2日生,住址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37250B。法定代表人:郭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承文诉被告帅育利、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承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徐秋里代理审判员  秦小东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聂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