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宾,王永安,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启,张楼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王小宾,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王永安,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XX,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宾、王永安、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与(2017)鲁1723执336号的执行依据均为(2016)鲁1723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终结(2017)鲁1723执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