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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军娇、张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军娇,张小平,卞伟伟,王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娇,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平,男,197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审被告:卞伟伟,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原审被告:王亮,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刘军娇因与被上诉人张小平、原审被告卞伟伟、原审被告王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军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军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军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文代理审判员  胡 婧代理审判员  郭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