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3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烽、崔顺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烽,崔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李烽,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证件号码450821198810063632。被执行人崔顺利,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证件号码450503198705111218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李烽申请崔顺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503民初18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崔顺利应支付申请人李烽案款120000.0元,承担执行费17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顺利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503执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