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梦馨诉被告胡刚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梦馨,胡刚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119号原告胡梦馨,女,2014年2月10日生,汉族,湖南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原城郊乡)泡潭村5组。公民身份证号431223201402100029。原告法定代理人秦兰,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居民,住广西兴安县白石乡鳌头村委会水源头村2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8307172026。委托代理人田泉水,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18032108841。被告胡刚,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原城郊乡)泡潭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012081657。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梦馨与被告胡刚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梦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梦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梦馨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