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8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尹祥文、陈莎、陈桥华与彭冬良、张育生、刘振宇、刘丽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祥文,陈莎,陈桥华,彭冬良,刘振宇,刘丽容,张育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异14号异议人:尹祥文,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严塘镇和吕村***号,身份证号:4302241967********。异议人:陈莎,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烟山口**栋***号,身份证号:4302021978********。异议人:陈桥华,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炎帝街*组,身份证号:4302241983********。三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2、代为和解;3、代为立案、领取执行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等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彭冬良,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金融路*号,身份证号:4302811954********。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刘振宇,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坪阳庙乡坪陇村庙湾组庙湾**号,身份证号:4302231978********。被执行人刘丽容,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坪阳庙乡坪陇村庙湾组庙湾**号,系被执行人刘振宇之妻,身份证号:4302231978********。被执行人张育生,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船湾镇(原清水江乡)荆村村红旗组,身份证号:4302811968********。在本院执行彭冬良与刘振宇、刘丽容、张育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尹祥文、陈莎、陈新华对本院(2015)醴法执第1091-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委托代理人周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异议人委托代理人周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异议审理期间,异议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祥文、陈莎、陈新华撤回异议。审 判 长  熊伟平人民陪审员  李潜滋人民陪审员  胡战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巫小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