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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1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志家、花楠、隋冬越、邱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家,花楠,隋冬越,邱猛,马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11刑初10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志家,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细河区,现住阜新市细河区。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花楠(绰号阿楠),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2016年5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14日,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隋冬越,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2016年5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22日,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邱猛,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2016年5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经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14日,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波(别名马欢),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满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区,现住阜新市海州区。2016年6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家、花楠、隋冬越、邱猛、马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部分犯罪数额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海波审 判 员  于娟娟人民陪审员  史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宇 微信公众号“”